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2-04-04 23: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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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租赁合同

履带吊租赁合同(出租方版)

合同编号:

甲方:

单位地址:

乙方:

单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关系,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机械名称、工作地点、使用期限、机械数量

1.机械名称:履带式起重机

2.设备工况:。

3.设备数量:。

4.项目工作地点:。

5.吊车预计进场时间:年月日,具体进场时间以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使用期限:个月,不足个月按个月计算并收取费用。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使用乙方设备用于:甲方对于乙方履带式起重机的起重性能表示认可。

第三条费用的确定及结算方式

1.包月使用价为元/月(人民币大写:整),非乙方原因月使用费不变。

(1)该包月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如甲方需要开具发票,单价需按要求税点上浮,即甲方需要另行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税金。

2.本次吊装技术服务的机械进场费为元(人民币大写:整)。吊装技术服务的进场费及出场费均由甲方承担。

3.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进场费元(人民币大写:整);款到帐后,乙方发车。出场费元(人民币大写:整),由乙方于向甲方支付。

(2)工程款按月结算,每月付款时间不超过当月7日,如超过7日未支付上月工程款,乙方有权停车,停车期间费用正常收取。工程结束后7日内款项一次性结清,如甲方延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其应当继续支付已发生的吊车使用费;

(3)付款方式为。

(4)付款确认,乙方收款指定为乙方合法联系人,电话:,其余人员均为无效。

4.吊车主机及全部附件到场组装完毕,做完负荷试验具备使用条件后开始计费(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吊车无法组装,则从乙方吊车全部配件运输完毕后第三天开始计算使用费),至吊车作业完毕甲方书面通知停机时,停止计时计费,否则视为设备仍处于工作状态,正常计时收取费用。

5.机械使用超出约定使用期限后,甲方不再继续使用时,乙方设备退场当月按天计算机械使用费,使用费计算方法按日使用费×实际超出天数计算,其中日使用费=月使用费÷30(无论吊机是否工作)。

6.对机械工作时间的约定,每天工作时间小时,每月不超过个小时,超出时间按加班累计计算,每小时为一个台班,每台班元整(人民币大写:整)。

7.合同期间按照日历自然月计费使用费用,工地阻工、待料窝工等非乙方吊车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经甲方安排的节假日休息等状况,均视同正常使用计费收取。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办理现场业主方要求的各种证件、施工手续并承担费用。

2.负责协调现场业主或其他单位,为乙方施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吊车进退场的必要通道,有第三方阻拦时负责协调排除阻拦,如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负责施工中的技术交底、吊装指挥、提供吊装方案。

4.负责按乙方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垫实、清理,负责对地下设施(如地下管道、地下电缆)、空中障碍(如高压线等)向乙方进行详细的交底并负责处理。

5.负责提供起重机到达施工现场后卸车组对、工况改变、现场移位、离开施工现场时拆解装车所需的吊机、一切工具及辅助人员并承担费用,并对中间转场时运输过程中乙方的设备财产安全负责。使用期间起重机现场移位时的拆、装、运输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月使用费照计。

6.使用期间,甲方负责车辆的保管、使用、管理、调度。

7.负责起重机施工开工单、任务单、停用单、结算单的签证工作。甲方人员为手续经办人,负责乙方一切工作手续。如甲方无故拖延乙方手续办理,超过三天,并甲乙双方无法协调的,则视为甲方按照乙方出具结算金额进行结算,乙方出具的结算金额即为双方最后的结算金额,甲方需按照乙方出具的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结算可书面、扫描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办理。

8.人员食宿和车辆燃油由甲方提供。

9.合同履行到约定期限,甲方确认不再继续使用,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明确具体退场日期。如甲方继续使用,提前7天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完毕后,由甲方协助乙方设备尽快出场并办理出场手续。

10.合同期间因外界的干涉及自然灾害(刮风、下雨雪等)因素造成的停工、停机等待的,使用费(台班费)正常计算。

11.在施工现场甲方不得故意伤害乙方作业人员和设备。如有损坏,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提供的起重机须手续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各种证件齐全有效(含车辆正常保险)。

2.乙方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3.乙方组织实施设备的进出场,负责提供起重机到达施工现场后卸车组对、离开施工现场时拆解装车相应的司机人员并提供技术指导。

4.负责提供起重机技术参数。

5.负责起重机的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安全装置齐全、准确、灵敏、可靠。

6.起重机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7.机械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每月2天维护保养时间(每月维修两天内不扣台班费),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超过2天以上部分天数,按平均月使用费(每月按30天计)标准从当月使用费中扣除。

8.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和厂里的各项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保障施工安全。

9.施工中应主动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10.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算付款,乙方有权随时停止吊装作业,停车期间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安全生产

1.施工中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施工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于违章作业,指挥人员应立即制止,对于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坚持实施起重机械“十不吊”。

3.甲乙双方应根据甲方施工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人员疲劳作业。

4.为确保起重机、设备安全,双方对工作区域的障碍物都有看护责任。

5.吊装作业前,甲方将施工现场地面、地下设施情况、吊装物品重量向乙方操作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因甲方的申报不清、指挥失误或安全措施未落实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6.两台或两台以上吊车配合吊装设备时,因指挥失误造成的吊车机械损坏和操作人员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7.安全责任划分原则:吊钩以上(即起重机操作)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吊钩以下(技术方案、平衡梁、吊耳、捆扎、索具、吊装指挥、吊件结构、地耐力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8.如发生人身或机械事故,由双方共同调查处理,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遇有大风(大于8米/秒),大雨、大雾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时,起重机必须停止作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机械在施工现场受损、被盗,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乙方因此无法从事其他业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2.如甲方延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其应当继续支付已发生的吊车使用费。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起重机使用期间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转租、抵押和变卖等任何形式的处分。

2.在机械使用期间,甲方应承担非乙方原因而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及因此而造成的乙方机械损坏、停置损失(如乙方设备被第三方扣押等)。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算付款,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4.吊车续用与退场:甲方确定吊车到期后仍需使用的,需提前7天以上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继续使用乙方吊车,若甲方未提前10天以上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视为到期退场。乙方在预计使用期满时将吊车调离,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费用付清后自动失效。

6.本合同内容的一切修正、补充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或

法人授权代表:法人授权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名:开户名:

开户银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第二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全面实施,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民现在纷纷要求耕种原来多年撂荒弃耕的土地,由于此前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土地承包过程中的一些矛盾逐渐凸现,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逐年攀升。黄冈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为57件,2004年为73件,2005年上升到105件,当年二审案件分别为9件、16件和22件,且群体诉讼案件增多,有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行为不规范或单方毁约而引起的纠纷超过一半。由于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其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行为违法或违约,从而引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表现为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将应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改由少数人定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不与农户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采取口头方式发包;某些合同的责、权、利不明,不便于实际履行,从而引发纷争;有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新官不理旧事,以调整经济结构或提高承包金的方式单方收回或变更承包合同。以上纠纷一旦农户起诉到法院,集体经济组织败诉的多。如黄州区某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由村委会少数干部将集体所有的40亩耕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修建鱼池,承包不到一年,本村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其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村委会则由此担责。

二、土地证册不全、经营权属不清而导致农户争包、抢包土地的案件处理难度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多数政府部门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些土地证册登记较为混乱。目前,农村人多地少、土地负担普遍减轻,为农户争包土地提供了条件。1988年,武穴市某村委会与本村以外的村民签订承包合同,将本村约20亩山地交由该村民承包,承包期为20年,该20亩土地四至不清,又未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周围村民在此地块附近修路、建房,多次与该承包人发生权属纠纷并引发多起诉讼,难以处理。此外,某些地块是属于国家所有,亦或集体经济组织,极易存在权属争议。如黄梅县蔡山镇与新开镇为长江冲积留下的“江心洲”的使用权属问题多年发生争执,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三、集团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从黄冈中院二审受理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看,集团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2003年的2件到2004年的5件,2005年上升到8件,当事人多达几十人或几百人。此类案件矛盾集中,当事人情绪对立,案件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则可能引发不安定的因素,对审判人员也是一项严峻的挑战。如黄州区东湖办事处某居委会与62户村民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办案人员逐一查清土地权属,认真查找与本案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走访了多个部门,接待来访人员十多次,最后才将案件顺利审结。

四、承包人非法流转土地或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应当引起重视。据调查,此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虽少,但现实中并不鲜见,常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承包人未按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是将土地用于建房、建厂、取土、加工水泥制品等,二是承包人将自已承包的土地非法流转,发包方又未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这类承包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虽然法院未受案,但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定性错误。从二审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看,个别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将案由笼统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只能由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行政诉讼,不属民事调整范围。

认定合同效力草率。确认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首要环节,也是案件审判的关键。正确、稳妥地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不但是整个案件顺利审结的根本,同时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农村得到贯彻落实起到宣传和导向作用。但在实践中,有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民主议定原则所签订的无效合同却被认定为有效,有的随意确认合同无效;对一地多包的合同仅仅按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宣布后签订的合同无效;有些依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确认合同无效等。这些情况的存在,不利于有关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依法流转,不利于农村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应引起高度重视。

审理期限过长,延误农时。农业生产存在投资周期长、季节性强、收益慢的特点,及时审结案件非常重要。但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些审判人员不能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味地强调在审限内结案或者有超审限的现象,耽误了农时;有些审判人员工作不仔细,对本可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工作,贻误了调解的时机,判决后一方上诉,延长了案件

的审理时间;有些审判人员机械地运用强制措施,采取保全措施时不允许农民进行正常生产,造成承包土地闲置。如某法院审理一鱼池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由于案情复杂迟迟未审结,又未及时裁定由纠纷的一方进行经营,致使案件审结时该鱼池长时间空闲,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

审判方式、方法呆板,导致案件的社会效果不佳。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审理中,有些办案人员虽然案件处理合法,但却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有时甚至导致当事人缠诉,这是在案件处理的方式、方法上出现了偏差。有些审判人员缺乏主动应对社会关系的能力,不了解农民生产生活状况,就案办案;有些未给予当事人正确的引导,使当事人走弯路而造成诉累;有些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不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一味地坐堂问案;有些不注重调解,结案方式单一等,造成农户不满意、不理解,办案效果不理想。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对策

一、做到准确定性。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与定性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对下列案件才能立案并审理,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因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一般只存在上述五种案由,对不属这五类案件的,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二、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在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时,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依法确认原则,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外,还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等法律的规定,参照有关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在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时,在不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明晰,又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例如,对撂荒弃耕的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主张已弃耕撂荒的承包地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善意的第三人耕种他人的抛荒地,对该土地有固定投入的,应由收回经营权的原承包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合法承包人将自已的承包地转让给他人经营而不收取价款或向实际经营人支付价款的,现因政策调整,可按情势变更原则对原合同进行适当调整。对一地数包案件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简单地宣布合同无效,而应依优先权有关原则处理。已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具有物权性质,具有当然的优先权;未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已在有关部门登记的承包人优先;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的生效时间先后确认;以上原则仍无法确认的,按实际占有原则处理,谁实际占有,谁取得土地经营权,但在发生争议后、纠纷解决前强行先占的除外。

三、提高审理质效。要尽快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树立效率的观念,能快结案的一定要快审快结。其次,要树立责任意识,将每一件案件均当成大案来办,尽职尽责地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并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第三,慎用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对确实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定要允许该土地上原耕种的农民继续生产,不要轻易裁定停止生产经营,以免造成一年的零收成。

四、坚持多调少判。以维护新农村社会和谐为出发点,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高度重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土地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般人数多、土地流转次数多、权属不明、合同签订和履行不规范、政策性强,加之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较差,导致案件难以审理,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始终坚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原则,通过调解让农户知法明理,化解矛盾,使对抗得到缓和,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强化便民措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主体是农民。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民普遍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对法院的诉讼程序知之甚少,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则势必会导致案件处理上存在偏差,使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引起上访。因此,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尤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当事人诉讼的引导,指导当事人如何打官司,告知当事人如何举证等。二是变坐堂办案为巡回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应在如何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上下功夫,中院的法官也不能单一地进行书面审理,而应深入田间地头,全面了解案情。三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适时地提出司法建议,使其加快土地清册、办证等工作的步伐,特别是对一些权属不明的地块尽快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四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律宣传,促使他们增强民主意识、法治意识。

第三篇: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14029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编号名称、品牌型号、售价租价等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测量仪器的租赁期限始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甲方从当日起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押金。乙方使用_______为周期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结束租赁归还给甲方。

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在不超过规定时间的12小时内归还仪器。

如因乙方技术不成熟需暂停租赁,则在悬挂期内甲方可给予免费,但悬挂期不得超过7天。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首次租赁时,乙方在获得租赁仪器之时应向甲方交纳双方确认租赁的仪器押金,押金为租赁仪器销售的价格。在乙方退回租赁仪器时,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退还乙方押金。

2.根据租期的不同,租金也不尽相同。

(1)日租=租金基数*10%

(2)周租

第一周租金=租金基数*50%

第二周租金=租金基数*30%

第三周租金=租金基数*30%………以此类推

(3)月租

第一月租金=租金基数

第二月租金=租金基数*90%

第三月租金=租金基数*80%

第四月、五月、六月租金=租金基数*70%

半年(六个月)以上租金=租金基数*50%………以此类推

3.甲乙双方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结算租赁费用,日租日结、周租周末结、月租月末结。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罚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时,双方应对仪器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仪器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仪器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通知乙方,征求乙方同意后可用相同性能的仪器代替出租,但甲、乙双方应对价格进行再次确认并订立新的合同。

2.在租赁期间,乙方可随时终止租赁,缴纳的租金以实际使用时间所属期间支付给甲方;(例如:乙方与甲方最初订立合同,租期为两月,但乙方使用五周后由其自身原因要求结束合同,则结算时乙方需支付一月又一周租金。)

3.乙方申请转换租期类型时,应在租期到来前五天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订立新合同,租赁费用按新确认的租赁期限确认。如乙方要求废除前期合同,订立新合同时涵盖前合同,则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基数10%的违约金,以弥补甲方丧失的机会成本。(例如:乙方与甲方前期订立合同中的租期为二天,二天结束乙方要求进行周租,则甲乙双方重新订立合同,双方确认即生效;如乙方要求周租,并将前两天计入在内,则乙方除支付周租费用外还应支付该租金基数1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4.乙方享有仪器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

5.由于乙方的需求改变,不再租赁而要购买所租赁的仪器,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则可以押金充抵仪器款,甲方退回前期乙方租赁费用的50%。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支付租赁费,甲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租赁费或从押金中扣除。

4.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向甲方给付押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乙方履行债务后,押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6.甲乙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甲乙双方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仍不能解决时可诉之于法。

第八条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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